中国追稅系列2:面临金融账户「透明化」下的恐慌?

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首先由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
识别另一国或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
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的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信息,
再由该国或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
最终实现各国或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据CRS规则,各参与国的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搜集者,搜集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和个人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
开展金融账户信息搜集的金融机构包括四类:
(1)存款机构,指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2)托管机构,指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20%的机构;
(3)投资实体,指在过去三年主要经济活动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特定的一种或几种业务的机构。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4)特定保险机构,即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控股公司。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情报交换。这些丰富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具体包括四类,具体见下图),将为各国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为避免潜在的逃避税可能,CRS设置了充分的反避税规则,典型的如税收居民身份识别和对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原则。】
比如,对于积极非金融机构,一般不存在识别、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
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适用“穿透”规则,以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
比如壳公司就被视为典型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CRS启动无疑对境外金融资产和账户带来巨大的合规性风险,以前无法被境内税务部门掌握的交易信息将趋于透明化。
如果海外金融账户持有人产生海外收入,就需要按照国内税法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 纳税申报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否则将会产生税收滞纳金,标准为每天万分之五。

2.行政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隐匿海外收入涉及3个层面的行政责任:
(1)未按期申报,对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
(2)逃避追缴税款,对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3)偷税,对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刑事责任。部分国家在提供情报时,可能会基于经济发展考虑要求对方国家提供刑事豁免,以保护该国投资者的安全和积极性。从目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偷逃税是可以无限期追究责任的。


一大批已经完成财富积累的高净值人士,基于财富保值增值、分散资产风险、避税、传承、养老、子女教育、海外移民等不同原因,经常使用以下“转移方式”向境外金融账户转移资产:

1、“蚂蚁搬家”凑人数转移资产。违反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要求,自2017年起,外汇管理部门加强了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监控力度,购汇流程更加复杂,购汇用途监管也更严格。

2、地下钱庄“洗钱”。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包括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黑钱等。

3、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典型的如利用虚假境外贸易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等。

4、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资金在境外被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

7、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伴随境外金融账户涉税的收集和交换,上述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法律风险将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