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錯誤認知:贈與稅之「納稅人及免稅額」

本會解析:
1.贈與稅,納稅人是「贈與人」
2.贈與免稅總額,是以「贈與人」「贈與出去」的總額,不超過220萬
3.當收到國稅局發函時,務必要「積極正面」處理,
若納稅有時限,應在時限內「先納稅」後,再進行協調,
若協調確認為國稅局認定錯誤,定會核下退稅金額給納稅人

以上三點,也是本會在諮詢時,發現民眾常有的錯誤認知,特提出提醒本會會友多加留意。

參考以下國稅局說明函:

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
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
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本局查核發現,
甲父育有5名子女,於102年贈與土地予長子,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
另無償為次子及3名女兒繳納保險費各50萬元,
甲父誤以為只要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
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

本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5條規定,
核課甲父102年度贈與總額410萬元、贈與稅額19萬元,並處罰鍰。

本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
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文:蔡喬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