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贈與財團法人,應先申報再捐贈,才能免稅

個人贈與財團法人,應先申報再捐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民眾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
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應先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有民眾捐贈現金予財團法人並已交付後,
受贈之財團法人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致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並處罰鍰。

該分局呼籲贈與人,如當年度贈與財產含捐贈財團法人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務必先申報贈與稅再交付財產,也請受贈之財團法人協助告知贈與人應先完稅後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