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給財團法人】,如何「有條件」的免計贈與總額?

本會說明:

個人捐贈給財團法人,是為「有條件」的免計贈與稅

  1. 受贈的財團法人,應符合行政院頒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
  2. 必須先由稅捐單位核定稅額後(免稅或應稅、該財團法人是否符合第1項之條件),再決定是否要捐贈

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應先申報贈與稅並經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日前接獲民眾來電, 個人捐贈不動產給財團法人,申報贈與稅時應如何計算贈與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

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又捐贈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頒定之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

 

該分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

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

捐贈人於完成財產捐贈前,已知悉該捐贈行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可以選擇是否捐贈

 

如所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

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

應補徵捐贈人贈與稅款,倘未申報者並應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孫愛華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6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解釋函令主旨:

「捐贈財產成立財團法人須俟法人設立之登記完成且符相關規定方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產所有人捐贈財產成立財團法人,應俟受贈組織於法人登記簿記載完畢且經明符合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時,
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辦理。

說明:
二、按「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48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左列文件……
3、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具證明文件。」為非訟事件法第32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32條所列各款文件,其含義如左……
3、財產證明文件:係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法人,於登記處為前項記載後證書發給前,為辦理取得財產登記,得請求交付登記簿謄本,
謄本上應載明:『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字樣。」、「法人設立登記」,
經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後,應通知聲請人繳驗第22條第3款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分別為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第23條第2項及第32條所明定。

準此,贈與人於訂立捐贈財產契約後,應俟該受贈組織於法人登記簿記載完畢,始需辦理捐贈財產之移轉登記,
故其應於此時始申請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稽徵機關可憑其檢送之相關登記文件,依主旨規定審。
三、另稽徵機關審時,該受贈組織尚無核定所得資料可供判定與首揭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是否相符者,
為免影響其財產移轉登記時間,可先予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專簿列管,
並告知贈與人日後經明受贈組織之所得有不符該款規定者,仍應補稅。
至該項捐贈之財產,應於受贈組織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
由贈與人檢附捐贈收據正本,參照本部67/11/16台財稅第37593號函
(編者註:參閱94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
按實際捐贈年度,依法追認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財政部86/05/06台財稅第861895866號函)

 

文:中華財稅工商協會 蔡喬薇